湖南金沙公司诉讼请求:1、公告显示,兴平鸿远公司提出反诉。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启迪环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启迪环境称,
四、驳回原告湖南金沙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

据悉,公司将就上述诉讼事项与相关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被告启迪环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三、
经审理,判令反诉被告对位于西宝高速K1103+667处桥梁工程的质量不合格部位进行修复并达到合格标准;2、根据判决书,经审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11月13日,原告湖南金沙诉被告兴平鸿远、启迪环境需与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共同向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沙)支付工程款约4.42亿元及利息。判令原告在被告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启迪环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计四套;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2、判令反诉被告湖南金沙公司向反诉原告提交西宝高速兴平市西出口连接线工程及兴渭大道工程的竣工资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计息,
兴平鸿远公司反诉请求:1、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二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8940455.44元及利息(以618940455.44元为基数,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